为了购买心爱的摩托车,河南郑州一名刚满18岁的男生,将家中价值约百万的房产几乎是半价售出。他的父母发现后,立即找到买方要求撤销买卖合同,结果被拒绝。经多次协商无果后,男生一家将买方诉至法院。那么这笔买卖到底算不算数呢?

18岁男生卖名下房产,家人缘何申请撤销

小李的心里一直有个愿望,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摩托车,并且不是普通的代步工具,而是一辆可以玩特技的摩托车。这样的摩托车价格昂贵,好一些的要十几甚至几十万元。小李的父母并不支持小李的想法,他们担心这对孩子来说太过危险,还可能会影响学业。

父母的反对没能让小李改变心意。2022年初,刚满18岁的小李经朋友介绍,认识了一名姓王的男子,他从这位王先生的口中得知,可以“作抵押”解决买摩托车的资金难题。不过,自己有什么贵重物品能抵押呢?小李想到,他名下有一套房产。

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爱萍:这个房子是小李的爷爷生前留给小李的,房子在郑州市市中心,位置相当不错。

起初,小李想抵押这套房产给王先生,买辆几万元的摩托车过过瘾。但当王先生告诉小李这套房子可以卖到50万元时,小李最终禁不住诱惑,决定瞒着父母将房子卖给这位王先生。双方去房管局进行交易的当天,小李没有带身份证,没法办理过户业务。不过此时,王先生却拿出了早已准备好的三份合同。

王先生让小李签的三份合同分别是《借款合同》《郑州市房屋抵押合同》以及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其中《借款合同》中写着,借款金额为52万元,每月利息2%,以及小李自愿将房产抵押给王先生,作为借款的抵押物。王先生告诉小李,如果他签下这几份合同,当场就能拿到钱款,这让小李心动不已。就这样,2022年4月25日当天,签订完三份合同后,王先生给小李转去了35万元,并约定剩下的17万元随后交付。没过几天,小李就用这笔钱买了两辆摩托车,每辆车的价格都将近10万元。

没过几天,小李的父母发现,儿子竟然骑着一辆价格不菲的摩托车。追问之下,小李这才坦白,他已经将名下房产以52万元的价格卖掉了。又气又恼的小李父母找到了买家王先生,要求解除合同,但是王先生并不同意,并且已经将房产过户给了一位赵先生。2022年6月,小李的父母将王先生和赵先生告上了法庭。

买卖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,双方各执一词

法院审查发现,小李已经在王先生的要求下,配合将房产转手给了王先生同乡赵先生。小李父母认为,小李是上了王先生的当,才会低价卖房,他们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不能作数。而王先生觉得,小李是为了变现、自愿将房产出售给自己,这合同怎么能说撤销就撤销呢?

2022年9月,金水区人民法院杨金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。被告之一的赵先生并未到庭应诉,视为放弃抗辩权利。庭审上,针对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、是否应当撤销等焦点问题,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。

原告方认为,小李的目的很明确,就是向对方借钱购买摩托车,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。也就是说,房子是小李为了借款而抵押给王先生的,并没有要买卖的意图,因此应当撤销房屋买卖合同,将房子物归原主。

原告方称,卖房的事被小李父母发现时,王先生还有17万元没有结清。但是就在孩子父母找到王先生交涉的过程中,王先生多次私下找到小李施压,让小李继续履行合同、并配合王先生将房屋过户至赵先生——也就是被告二的名下。

原告方认为,小李当时刚满18岁周岁,涉世未深,更不清楚房屋价值以及房产交易流程。被告王先生明知小李无还款能力,却以借款为诱饵,让小李以52万元的价格出售房产,这样的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。不过对此,被告王先生并不这么认为。

被告方辩称,王先生和小李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,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,购房款已经支付完毕,不符合合同解除或撤销的条件。并且,小李已经成年,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完全具备处置该房屋的民事行为能力。

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法官 何萌:被告说他与原告之间只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,不存在借贷,因为他觉得原告并没有偿还能力。原告作为一个已满18周岁的学生,他是可以订立民事合同的。他们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,完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并且他已经向原告小李支付了购房款52万元。

合同是否该被撤销,法院将如何认定

签订合同时,小李已经成年,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,这种情况下,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被撤销?法院对此会如何认定呢?

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法官 何萌:我们查询了这套房屋市场价格,根据相关平台,案涉房屋在2021年到2023年期间所有的成交价格,最低时单价11900多元,最高时可以达到18000多元。结合本案中房屋的面积,房屋的总价值在93万元到140多万元之间。

办案法官在对房产进行调查后发现,合同涉及的这处房产位于郑州市区主干道,地理位置优越。王先生和小李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,仅是市场正常价格的一半左右。并且,王先生之前曾做过二手房中介,对于这套房产的价格,他应该是非常清楚的。

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法官 何萌:被告支付购房款比较利索,在合同签订当天就支付了35万元,过户完之后又支付了尾款17万元,这一系列行为表明被告非常急于求成,对这个房子也是势在必得。

不过同时,从小李与王先生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,小李确实有意出卖房屋来购买摩托车。法院审理认为,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,的确是双方最初的意思表达。那么,这是否意味着他们签订的合同也具备法律效力呢?

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法官 何萌:我们觉得,小李是无偿获得房屋的,爷爷赠与他的,他根本不知道这个房屋的价值。从这个角度看,我们认为,一个高三的毕业生和一个二手房中介,他们对这个房屋的价值判断是明显不对等的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,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,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法院审理认为,虽然表面上双方签订的是民事交易合同,内容也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。但从深层次看,这次交易双方处于不对等的地位,因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。2022年11月,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。

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法官 何萌:第一,撤销原告小李与被告王先生于2022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。第二,撤销原告小李与被告赵先生于2022年6月1日签订的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。一审判决作出后,被告王先生与被告赵先生,同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,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因为想凑钱买摩托车,最终差点“促销价”卖掉一套房,小李意识到了自己的不理智行为,也对此十分后悔。法官提醒,家长可以引导孩子树立良好的消费观、价值观,这有助于他们在面对复杂问题时作出理智的判断。

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法官 何萌:对于家长而言,我认为,在对孩子进行大额财产赠与的时候,一定要给孩子讲明这个财产的情况,做好使用和管理。要引导正确的消费观,树立正确的价值观。